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873,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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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信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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