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家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朱家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之受刑人朱家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編號2 之判決日期「109/06/01 」記載,應更正為「109/06/03 」,判決確定日期「106/07/14 」記載,應更正為「109/07/14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