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881,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傑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正傑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為2 次,分別為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及侵害法益不同,惟犯罪時間間隔不長,兼衡其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增加對受刑人造成痛苦程度之加乘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