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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全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即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原為109 年8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 月1 日,並於同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既係因「執行完畢」出監,而非在「假釋中」,自無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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