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90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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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傳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368 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傳文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368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並不得就該卷宗及證物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傳文(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368 號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36條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請求付與該案卷宗內聲請人警詢筆錄影本以為聲請再審之證據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民國108 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

對於前2 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

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而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 年1 月8 日增訂公布施行,同年1 月10日生效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

原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

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

至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裁定、108 年度台抗字第1489、10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2 年7 月30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36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同年8 月19日確定一節,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請求付與上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警詢筆錄影本,業已表明係為聲請再審之需要,有刑事聲請付與卷宗影本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查,又上開卷宗內筆錄之內容,經核與其被訴事實有關,除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訊部分,得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限制外,尚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聲請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上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編號│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
│1   │聲請人102 年1 月8 日第1 次警詢筆錄│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
│    │第336 號偵查卷宗;涉及第三人之個人│
│    │資訊部分均遮隱限制)              │
├──┼─────────────────┤
│2   │聲請人102 年1 月8 日第2 次警詢筆錄│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
│    │第336 號偵查卷宗;涉及第三人之個人│
│    │資訊部分均遮隱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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