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92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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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文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文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文森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52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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