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944,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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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涴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涴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涴嬪因毀棄損壞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09/04/06 」應更正為「109/07/15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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