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963,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建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建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018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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