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炆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良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炆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