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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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