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交易,64,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靜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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