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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韓承佑
被 告 韓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7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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