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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陳○○ (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 (年籍地址詳卷)
陳○○ (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李萬福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7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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