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曉成
被 告 楊志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易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上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於刑事訴訟審理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處理(見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5號卷第14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