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交附民,17,2021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紀志忠
被 告 邱文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7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