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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紀志忠
被 告 邱文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7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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