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孫王錦
涂晁語
涂晁瑋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民國111年3月29日解除委任) 劉兆珮律師
被 告 盧璟豎
弘昌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被 告 流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毒駕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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