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易,363,2022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文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