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0,易,429,2022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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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永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謝永紳不服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2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7月7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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