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乙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4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世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詐欺取財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108 年1 月上旬某日 │108 年5 月11日 │108 年3 月9 日至108 年│108 年5 月3 日 │
│ │ │ │3月10日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5206號 │第4215號 │第3358號 │第2738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79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953 號│108 年度易字第65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87 號 │
│ ├────┼───────────┼───────────┼───────────┼───────────┤
│ │判決日期│108 年8 月26日 │108 年10月2 日 │108 年10月22日 │108 年12月9 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779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953 號│108 年度易字第65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87 號 │
│ ├────┼───────────┼───────────┼───────────┼───────────┤
│ │判決確定│108 年9 月23日 │108 年10月28日 │108 年11月18日 │108 年12月18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勞動 │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執字│
│ │第13827 號 │第3995號 │第4194號 │第97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