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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浩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己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浩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浩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及法務部103 年9 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770 號函意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是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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