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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邱玟淇
(送達代收人 彭怡華 住新竹縣竹北 市○○路00號0樓)
被 告 邱以欣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苗交簡字第3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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