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交訴,71,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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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柄蒼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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