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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謝琇媞
被 告 鄧晨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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