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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元祐
黃治國
羅美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林清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3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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