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交附民,9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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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謝鎧全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羅國仁


崔錦蘭即石法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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