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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智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含包裝袋,毛重合計壹點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14列之「草寮鑑字」應更正為「草療鑑字」)。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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