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單禁沒,25,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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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736號、第1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宇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707號、第736號、第925號、第1202號、第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4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

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重分別為3.74公克、0.7公克、1.1公克),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707號、第736號、第925號、第1202號、第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21公克),經鑑驗後為海洛因,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420號鑑定書可查(見110年度毒偵1249卷第44頁、第9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含包裝袋3個,毛重分別為3.74公克、0.7公克、1.1公克),經鑑驗後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黃敬財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可查(見109毒偵1581卷第25頁、第34頁、109毒偵6813卷第27頁、第32頁、110毒偵736卷第44頁、第5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21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2420號鑑定書,見110毒偵1249卷第44頁、第90頁) 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A)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3公克(驗餘淨重0.21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3.74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109毒偵1581卷第25頁、第34頁、109毒偵6813卷第27頁、第32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0.7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黃敬財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110毒偵736卷第44頁、第54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毛重為1.1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黃敬財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110毒偵736卷第44頁、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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