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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兆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56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兆靖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偵字第568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6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111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宗核閱屬實。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8日斐管字000000000號函、檢視報告書、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683號卷第71-75頁、第83-87頁、第95-99頁、第103頁、第111-119頁、第137-140頁、第145頁、第151-155頁、第164頁、第177-179頁、第185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販售獲利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為被告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在卷,且經繳回扣案(見偵卷第29、2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物品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AG) 仿冒「adidas」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8件 00000000/ 00000000(聲請書漏載) 2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 SE) 仿冒「PUMA」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8件 00000000/ 00000000(聲請書漏載) 3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TD.)、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 仿冒「佩佩豬」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6件 00000000 4 盧森堡商斐樂股份有限公司(FILA LUXEMBOURG S.A.R.L.) 仿冒「FILA」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20件 00000000 5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INC.) 仿冒「Under Armour」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2件 00000000/ 00000000(聲請書漏載) 6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仿冒「NIKE」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34件 00000000 7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Supreme」圖樣及字樣之零錢包43件 00000000 8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Supreme」圖樣及字樣之筆袋1件 00000000 9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NINTENDO CO.,LTD.) 仿冒「Thunderbolt Project Mew」圖樣及字樣之玩偶27件 00000000 1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SAN-X CO.,LTD.) 仿冒「Sumikkogurashi」吊飾120件 00000000 11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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