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家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3日釋放出所,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又扣案之吸食器2組,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83號卷第92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100號卷第25、132頁),並有相關查獲照片7張、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8年8月1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83號卷第31至35、39至43頁、109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08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卷第52、5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2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100號卷第43至47、115頁下圖至116頁上圖、177頁)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