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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念爵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念爵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鄭念爵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
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自111年10月2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被告既因他案在苗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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