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沅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沅佐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