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聲,69,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兼衡附表編號1至13所處之刑,前經新竹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提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988號駁回抗告確定;

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民國)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3月18日下午2時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3號 108年11月18日 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406號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3月23日晚上9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8年7月9日下午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4月8日晚上11時28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 109年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476號 5 結夥三人以上毀越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3月27日凌晨1時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8號 109年3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17號 6 結夥三人以上毀越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3月30日凌晨3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7 結夥三人以上毀越門扇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7月 108年3月30日1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7月3日凌晨某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 109年4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70號 9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8年6月5日11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8年7月25日上午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8年7月25日19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08年7月8日22時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8年11月18日凌晨5時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90號 109年8月13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445號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8年10月28日凌晨4時許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7號 110年12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00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