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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芷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芷伃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周芷伃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芒果1箱,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行為實有不該,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犯後能坦白承認,竊得之贓物價值非鉅,被害人損失不大,犯罪手段平和,及據警詢筆錄記載,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本案被告周芷伃犯竊盜罪所得芒果1箱,因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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