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明坤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5680號),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5號),被告於111年8月2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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