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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所載被告涉嫌附表一編號1至2之被害人張秉達、林俊宇部分之犯罪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涉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被害人張秉達、林俊宇部分犯罪事實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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