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訴,263,2022091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即告訴人丁○○、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林○承(民國00年0月生,年籍詳卷,另案經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張嘉豪(另行通緝)於110年3月間某時,參與葉珈銘(另案通緝)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案審理中)。

本案詐欺牟利方式係由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詐欺犯罪集團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之成員,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再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將帳戶內之贓款領出,再依所約定之比例朋分,被告、張嘉豪、林○承均為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及取簿手。

被告、張嘉豪、林○承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姓名之上游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丁○○等7人匯款,再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嘉豪、林○承2人,由林○承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地點,提款6次共新臺幣73,830元;

由張嘉豪於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時間、地點,提款6次共新臺幣247,017元,再轉交給被告,被告再轉交給不詳姓名之上游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共同逃避警察機關追查金錢之流向。

因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附表一編號3至7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案件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三、經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丁○○、丙○○匯款並提領款項得逞,被告因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5608、13004、1467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148號提起公訴,且於111年1月22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09至222頁)。

又本案係於111年5月17日繫屬於本院,其中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亦係有關被告共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丁○○、丙○○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前案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均相同,顯屬同一案件。

是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示告訴人丁○○、丙○○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為同一案件,自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繫屬在後之本院則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下午3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丁○○,詐稱因付款設定錯誤,須解除設定,致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29,988元、16,456元、6,060元、6,98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夜間7時14分許,撥打電話予丙○○,詐稱誤登記為批發商的抬頭,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49,999元、18,10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3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夜間,撥打電話予辛○○,詐稱金瑞文旅住宿的訂單因疏失誤登記為20筆訂單,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99,987元、10,01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下午5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戊○○,詐稱以15,000元賣SONY電視,致戊○○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
1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5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下午4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乙○○,詐稱誤將乙○○普通會員升級為高等會員,致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29,989元、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6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許,撥打電話予甲○○,詐稱誤將甲○○帳號升級為VIP,致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①49,985元 ②49,123元③49,985元④10,900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①、②及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 7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下午3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己○○,詐稱因付款誤設定為預扣款,須解除設定,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①49,985元②28,123元③49,987元④49,987元⑤21,01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②第一商 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③、④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1 110年3月15日下午5時9分 苗栗縣○○鎮○○路00○0號 2 110年3月15日下午5時11分 苗栗縣○○鎮○○路00○0號 3 110年3月15日下午5時28分 苗栗縣○○鎮○○路00○0號 4 110年3月15日夜間5時57分 苗栗縣○○鎮○○路00號 5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1分 苗栗縣○○鎮○○路00號 6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25分 苗栗縣○○鎮○○街00○0號 7 110年3月15日夜間5時45分 苗栗縣○○鎮○○路00號 8 110年3月15日夜間5時47分 苗栗縣○○鎮○○路00號 9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7分 苗栗縣○○鎮○○路00○0號 10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11分 苗栗縣○○鎮○○路0號 11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12分 苗栗縣○○鎮○○路0號 12 110年3月15日夜間6時34分 苗栗縣○○鎮○○路000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