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訴,324,2022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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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閔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劉嘉閔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之準備程序進行中,向本院表示其與辯護人討論後,決定欲就該案及本案均坦認犯行,並希望能將該案及本案合併審理、裁判,為充分評價被告犯後態度變更致生之量刑基礎差異,並保障被告受合併審判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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