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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育琪
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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