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訴,8,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育琪


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