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軍交附民,1,202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温奇才
温子才

温榮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袁昱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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