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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承鋒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承鋒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13鄰中正路1巷2之1號。
理 由
一、被告詹承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事,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執行羈押。
本院審酌本案之審理進度已辯論終結,定於113年2月7日宣判,並衡酌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其犯罪嫌疑雖屬重大,然如命具保新臺幣2萬元,並限制住居,應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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