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訴字第170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綱
生前設籍苗栗縣○○市○○里00鄰○○街0號5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5101號、110年度偵字第5157號、110年度偵字第5358號、110年度偵字第6248號、111年度偵字第605號、111年度偵字第1155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16號、110年度7999號、111年度偵字第295號、111年度偵字第255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437號、111年度偵字第2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二、三、四(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士綱業於民國111年5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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