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文
陳柏諺
羅忠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暨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與告訴人徐梓棋、黃彥文於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告訴人徐梓棋、黃彥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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