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重附民,1,2022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方宏豪
被 告 賴李秀彥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 段00號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1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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