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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霈蓉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霈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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