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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邱子芸
被 告 邱琮智
陳佳宏
羅宇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歐睿豪通緝中,嗣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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