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勝煌
被 告 鄧力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