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附民,185,202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張顯堯
被 告 傅銳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1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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