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1,附民,221,2022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湯亞雲

被 告 邱嘉彣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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