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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黃宇薇
被 告 張其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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