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2,交簡上附民,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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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徐得富



被 告 邱聖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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